欧洲专利组织是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享有行政和金融的独立性,其机构包括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和行政委员会。欧专局设有一个受理部门、多个检索部门、多个审查部门、多个异议部门、一个法律部门、多个申诉委员会和一个扩大申诉委员会。欧专局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德文和法文。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7个成员国。另外,作为延伸国,波黑(BA)和黑山(ME)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欧洲专利组织的任务是授予欧洲专利。该任务由欧专局执行,并受行政委员会监督。欧洲专利(或称“欧洲发明专利”)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欧洲发明专利在所授权的《欧洲专利公约》各缔约国的效力及所受的条件约束等同于该国的一件国内专利。
欧洲发明专利由欧专局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授权后,在各成员国登记生效,实现了一项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
递交申请后一周内可以收到申请回执,整个欧洲专利官方审查时间需要4-6年,缴纳授权费后2-3个月下发证书,保护期限20 年。
欧洲专利授权后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直接生效,但需要在各生效国指定一个代理机构接收官文,会产生相应的代理费用。对于其他国家,需要将欧洲专利的部分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不需要提供委托书。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巴黎公约途径需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PCT途径不需要。
欧专局首先对与专利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当检索报告指出存在专利性缺陷时,申请人需要根据检索报告修改申请文件并进行答辩。
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PCT途径)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进入实审程序后,通常在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
从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每年还需要缴纳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持续有效。
欧专局经过审查认为专利满足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通知书。
申请人需缴纳基本的授权费并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然后去各生效国办理登记手续。各成员国一般要求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即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各国专利相互独立。
在欧洲专利局办理了授权手续之后,需要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进入具体的欧洲国家办理完成生效手续,才能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在欧洲发明专利授权且办理生效手续之后,需要按每个生效国家的标准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