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是位于中欧的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领土面积357167平方公里,以温带气候为主,人口约8293万人,是欧洲联盟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德国是欧洲第一大经济体,也是欧盟的创始会员国之一、还是北约、申根公约、七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德国是全球八大工业国之一,德国的主要工业部门有电子、航天、汽车、精密机械、装备制造、军工等。德国的产品以品质精良著称。
德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877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德国专利制度由1981年生效的《专利法》,1976年《国际专利条约法》和1968年的《实用新型法》组成。作为工业强国,德国始终力求在各类与经济相关的制度的立法上占得先机,虽然德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时间晚于英美等国,但是其不论从法条的严谨程度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上,无疑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中最能保障发明人利益的法规之一。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负责受理和审查德国专利。DPMA的主要职能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
2、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注册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布;
3、代表政府对工业产权工作执行监督管理,对工业产权授权纠纷进行裁决。
DPMA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实审制,审批程序通常如下:
1、提出申请和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应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文件齐全、手续合格的申请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
2、公布申请
对于初审程序合格的申请,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予以公布。
3、独立检索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若申请人提出独立检索请求,审查员则需对相关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有限范围内)检索,以确认哪些已公开(现有技术)的文献可加以考虑,从而决定申请所要求发明的可专利性。检索报告(附所有引证文献副本)送交申请人后,检索程序结束。
若申请人(或个别情况为第三方)期望获得德国专利授权或至少一份有关权利要求主题可专利性的全面评估,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7年内向DPMA提交审查请求。
4、实质审查
由一名审查员应申请人请求联合实施检索和实质审查,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中存在的缺陷予以披露,根据申请人的回应决定后续程序的进行方式。若申请人在答复中(陈述意见和/或修改)仍未对所指出的缺陷予以正确的修改,审查员将在预见到该申请有望授权的情况下发出第二份通知书。甚至会发出第三份或更多份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可根据案件审查情况需要正式传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举行听证会,或通过电话和在办公室面谈的方式与其进行非正式的接触。此外,亦可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听取申请人、证人或专家的意见获取证据。审查员应当对听证或证据收集予以记录。
5、授权、驳回和异议
若审查员认为可对申请予以结案,将对申请予以授权,或出具理由充足的驳回意见书予以驳回。申请人如对驳回决定不服,可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在专利授权公布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有权对授权专利提出异议。
DPMA对实用新型申请采用注册制,无实质性审查,通常4-6月内可获准, 保护期限为10年。因实用新型申请具时效性且可辅助发明专利获得先期之保护, 因此可与发明专利一同申请,也可配合市场与宣传的需要单独申请。
DPMA对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一项外观设计的公开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传播,如不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良俗等,即给予注册。注册后约两个月即通过公报形式予以公布。从申请至公布一般为4个月,保护期限为25年。
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有些部分借鉴了德国专利制度,因此有关专利的基本概念、保护客体、以及专利的三性等方面基本相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以及获取时间较发明专利来说要短很多,快速注册并公布后,可以更早用于维权。由此不难看出,这种规定或许正是德国专利制度中重视知识创新,同时提供有效保护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