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4月19日,美国苹果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不履行IPAD商标转让义务。深圳中院审理该案件后驳回了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和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广东高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给深圳唯冠,深圳唯冠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二、事件详情
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现在已发展成为一个跨国集团公司。唯冠集团在全球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家分公司,在全球5个国家拥有7处生产基地。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台湾唯冠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但没有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
2001年,唯冠集团旗下的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成功注册了IPAD商标。
2009年12月,台湾唯冠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全部IPAD商标。但涉案商标实际上没有完成转让手续。
2010年1月,苹果公司发布第一代平板电脑,即IPAD 1。
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全部IPAD商标。但涉案商标实际上没有完成转让手续。
2010年4月,苹果公司和IP公司以深圳唯冠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拥有的两件“IPAD”中国商标归其所有。
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诉讼请求。
尽管苹果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但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一些地区的苹果门店和代理商不仅下架IPAD,还将面临数额不详的罚款。
在法律上,本案有3个较大的争议点:
1、IP公司到底是同谁签的协议?
2、台湾唯冠是否有权处置深圳唯冠手中的两个IPAD商标?
3、在中国大陆,怎样才算是在转让中真正获取了商标权?
针对以上3个争议点,容大至成公司的知识产权专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答:
1、从IP公司提供的商标转让协议来看,明确写明是台湾唯冠向IP公司转让商标,并且深圳唯冠也从未授权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所以深圳唯冠与此协议无关。IP公司仅仅是跟台湾唯冠签的转让协议。
2、至于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的关系,打了个比喻来说:两家公司同为唯冠集团的子公司,就像两个兄弟。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当哥哥的能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把弟弟的财产给卖掉呢?显然是不行的。所以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深圳唯冠手中的两个IPAD商标。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权转让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到商标局办理申请,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公告之后,才算真正办理完成转让手续。这同房产转让是一个道理,只有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局办完过户手续,房子才真正到手。
三、事件结果
在二审期间,广东高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亿元)给深圳唯冠,深圳唯冠将两件涉案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该调解协议于6月25日生效。苹果公司于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即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中院向国家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至此,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四、结语
苹果公司在中国的“IPAD”商标之旅上是栽了个大跟头,即使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进入中国市场前已经开始布局,并进行购买商标的行动,但与苹果公司签订协议的主体不是转让商标的权利人,且苹果公司在转让协议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仍然大量投放产品进行销售,使自己的立场更加不利。万幸的是,该案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后达成和解,苹果公司虽付了高昂的代价但保住了“IPAD”的中国市场。
通过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也给广大的企业家提了个醒:
1、商品投放市场前需提前做好商标布局。
2、涉及商标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主体要确定,转让手续一定要办好。
3、当产生商标权属纠纷时,应停止产品销售和宣传,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出处。